興華涂層機2月3日訊 從檢驗檢疫部門獲悉,近日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發布第23/2016/TT-BCT號通知,該通知宣布撤銷第37/2015/TT-BCT號通知的規定,新規定已于2016年11月26日起實施。
原第37/2015/TT-BCT號通知規定紡織品中甲醛及偶氮染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類的含量限值、測試程序和檢驗要求,其具體限量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甲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mg/kg;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75mg/kg;非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0mg/kg。
二是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由于紡織品甲醛殘留量及芳香胺殘留量的檢測耗時長且成本高昂,且強制測試會導致通關時間延長,間接影響生產。某些情況下,還會導致錯過交貨期,從而失去與外國對手競爭的優勢,因此在越南紡織和服裝協會的要求下,越南有關部門取消這項檢測要求。越南是石獅面輔料和成衣的東南亞主要出口市場之一,這一消息對石獅構成利好。
檢驗檢疫部門表示將及時調整政策,重點加強對來自越南的進口紡織服裝進行甲醛與偶氮染料的質量監督。同時提醒各相關企業,根據新規定及時調整生產策略,切實維護好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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